食藥監總局:適用一般程序行政處罰決定應主動公開
時間:2017-08-07 10:19:51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8月3日電 據國家食藥監總局網站消息,日前,食藥監總局起草《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提出,食藥監部門適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向社會主動公開行政處罰決定書。如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特殊需要,可通過書面(包括數據電文)形式申請。申請人要求公開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涉及權利人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應征求權利人意見并告知申請人。
《征求意見稿》提出,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專家咨詢機制,對難以確定是否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進行研判,研判意見應當作為信息公開重要參考依據。
《征求意見稿》還提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適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向社會主動公開行政處罰決定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經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信息;
(二)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公開的信息。
對涉及商業秘密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的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主動公開。
對可能涉及國家秘密的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等規定進行審查,必要時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審查確定。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如需延長答復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7個工作日。審查、審批待公開內容的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限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移送司法機關的,應與司法機關協商,決定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的時間。
不予公開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在作出不予公開決定3個工作日內報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應予公開的,可以直接糾正,責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予以公開。
如屬于依申請公開的范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通過書面(包括數據電文)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公開有關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一個信息公開申請只對應一個行政處罰案件信息。
申請人要求公開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涉及權利人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應當征求權利人意見并告知申請人。
《征求意見稿》還指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或者通報地方政府;情節嚴重的,可以建議地方政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公開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存在弄虛作假、故意重大遺漏的;
(二)在公開行政處罰案件信息過程中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或者牟取利益的。